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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贷纠纷,放贷方卖掉了借款方价值近百万的豪车,为此借款方和放贷方来回纠缠了大半年,双方都不胜其烦。

近日,借款方李丽带着相关材料找到记者,讲述了自己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纠纷:她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已按期还款11期,仅因拖欠最后一期约1.5万元没按时还清,放贷方就卖掉了她的百万豪车。而放贷方则称,借款方联合他人恶意骗贷,本金、利息加起来超过30万元,在双方数次协商无果后才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将车辆出售。

这起纠纷孰是孰非?记者采访发现,背后案情复杂,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李丽的百万豪车。

百万豪车被卖

她四处奔走维权

李丽说,2017年12月10日,她以“消费贷”的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了15万元,分12期定期还款,每期还款约1.5万元,前11期她都按时还清了。2018年12月10日是还款的最后一期,当时她在外地,而且资金紧张,凑不够还款,于是打电话跟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协商。

“对方很爽快地同意延期还款,说按天计利息就可以了。”李丽没想到,5天后,她的豪车会“不翼而飞”。“当时朋友开车去北流,吃完饭出来就发现车不见了。”

接到朋友电话,李丽才注意到她有一条未读短信。贷款公司发信息告知:她在该公司办理的贷款已出现严重违约,根据公司与她签订的《借款合同》《承诺书》及《还款计划书》等合同约定,现直接把该车辆收回处理。

李丽说,车被贷款公司拖走后,她曾多次到该公司协商,愿意付清所欠费用将车子“赎回”,结果公司负责人拿出一份共计7万多元的欠款清单,其中从北流拖车回来的费用高达4.5万元。等她同意支付这笔欠费外,该公司又出具了另一份清单,要她偿还另外7人共17.5万元的贷款。

李丽最终没有同意还17.5万元贷款,双方没谈妥。几个月前,李丽收到贷款公司发来的视频才得知,她的路虎车已被对方转卖给他人。没多久,她就陆续收到路虎车在外地的《交通违法告知书》。

该路虎车是李丽于2017年11月购买的,当时支付了38万元首付款,银行贷款66万元,每月需还银行贷款2万多元。李丽说,自从2018年12月车被拖走后,因为担心还款会“石沉大海”,她没有再按期还银行贷款。

放贷方向公安机关举报

路虎车主联合他人恶意骗贷

近日,记者多次到该小额贷款公司了解事件经过。该公司负责人林明说,“2018年3月,我们才从其他借款人等渠道发现,李丽联合、指使7人到他们公司恶意骗取了17.5万元贷款,甚至连她的女儿也向公司贷款3万元。借款近2年,那7人从未还款。这些贷款本金、利息加起来超过30万元。我们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李丽等人恶意骗贷、套现的行径。”

林明说,李丽利用豪车所借款项已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这辆车首付38万元落地后向银行贷了66万元,第二贷是向本公司贷款15万元,第三贷则是向某金融公司贷了8万元。最后李丽以38万元的价格将车子转让给张良使用。”

车被贷款公司拖走时确实是张良在用,但张良否认曾给过李丽38万元。据张良说:“我和李丽曾合伙开公司,有过经济往来,所以她把车子给我开,我也曾帮她还过车贷。”

林明表示,因为李丽恶意骗贷、拖欠还款,在与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为了保障公司利益,他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以约25万元的价格将路虎车转让给他人。

该公司的一股东表示,“如果仅因为李丽拖欠公司1.5万元贷款,我们就卖掉她的车,单单看这点是我们理亏。但是她伙同他人对我们公司进行恶意骗贷,整件事串联起来看是我们有理。”

百万路虎能否转售?

律师这样说↓↓↓

●欠贷1.5万元能否转售百万路虎?

在林明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记者看到,李丽的借款金额是15万元,抵押物是路虎揽胜。其中第八条规定:如果乙方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双方约定按本协议第六条处置,并且乙方同意甲方以下任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由甲方直接进行变卖,变卖收入在扣除变卖费用及借款本息、违约金后,如有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如有不足,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乙方同意以其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额作为甲方的购车款,将车辆出售给甲方。

按照《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将抵押物转售给他人?范律师认为,该协议本身是霸王条款,路虎车上牌入户后属于车主,如果不是双方协商好,并经车主同意,贷款公司不能因为车主欠最后一期款项就强行拉车、变卖。车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要求贷款公司还车或者赔偿损失。

律师说:“就算贷款公司有证据证明车主指使他人恶意骗贷,但车主没有自愿将车辆交给公司,贷款公司就无权强行拉车、销售,而是需要经过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从北流拖车回来,能否收取4.5万元拖车费?

林明还向记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关于备用钥匙补充说明》《保证承诺书》。上面约定,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等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利拿取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此外,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自动把抵押车辆交给出借方处理,出借方也可以自动拖车。如本人没有自动把抵押车辆交给出借方,导致出借方上门拖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拖车费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

李丽认为,从北流拖车到玉林,贷款公司收取4.5万元的“拖车费”是“天价”。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贷款公司是否能按价收“拖车费”?律师认为相关协议本身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法律不支持这笔“拖车费”。

●新“车主”购车有何风险?

李丽与贷款公司的利益纠纷还未理清,车又是按揭购买的,每月还需还银行2万多元贷款。从去年12月被拖走至今,李丽没有再按时还银行贷款。新“车主”花费约25万元购买这辆车会有何风险?

对此,律师说,若贷款公司已向购车人说明路虎的情况,购车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选择购车,这不属于善意取得,这样的买卖并不合法。原车主有权要求归还车辆,放贷银行也可以通过法院将车辆扣回。

(文中相关人物均为化名)

(玉林晚报 记者 庞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