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持有债务人亲笔书写的借条
且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
却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名为借贷实为传销平台“投资款”的案件,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之间的纠纷系因双方共同“投资”传销平台而产生的纠纷,遂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1日,杜某向钟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杜某向钟某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后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杜某账户转入8.5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归还借款本息。杜某辩称,其与钟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8.5万元为钟某投资“龙爱量子”理财的款项。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案中,根据钟某提供的《欠条》、杜某提供的《关于投资龙爱量子理财合作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钟某与杜某之间的纠纷是因双方共同“投资”已被认定为传销平台的“龙爱量子”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不宜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遂作出上述裁定。
钟某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大群众
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
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编辑: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