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做法律书的缘故,我自从参加工作以来审读了大量的司法案例。根据我对我手里书稿的观察,研究律师实务的图书收编案例最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律师在做实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果其能找到能够印证自己观点的类案,至少在理论上会有助于他/她的法庭辩论工作。而且,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如果律师能找到指导案例印证自己的观点,那么法院采纳其观点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很多。
实务中的这种情况,也影响到了我们法律图书编辑的业务,法律实务是律师们进行书稿写作的素材,实务中的动向必然会体现在书稿中,进而影响到我们编辑的工作。所以我认为,为了应对实务中的这种情况,法律图书编辑也应当对审读案例的技巧进行总结,举一反三,以一套成熟的方法来应对各类书稿中的各类司法案例。下面我总结了几点,供大家参考。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若有疏漏错误之处还请大家不吝斧正。
第一,司法案例的检索。在我使用的数据库中,北大法宝排在第一位,我不仅用它来搜索法律法规,还用它来搜索裁判文书。相信很多用北大法宝搜过裁判文书的小伙伴都会觉得北大法宝的工作就如同他们的口号一样——让法律更智能。每一个司法案例中,凡遇到法律文件,北大法宝都会设置超链接,带领我们定位到相关规定。但是,我在编书的过程中时不常会遇到在北大法宝上搜不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但是当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时,又会搜出来。裁判文书网是最高院运维的数据库,会比较及时和全面地收录裁判文书,所以我个人建议,将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配合使用。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还是从各主审法院直接上传的PDF格式,其权威性还会更高一些。
第二,案例中法律文件的时效性。之前我就曾经在小短文里探讨过法律文件的问题。在编辑案例时,我们要高度注意法律文件的时效性问题。我最近正在编辑的两本书,由于有关规定修改比较频繁,以至于书稿中很多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文件都经历了立改废释,条文规定已经有了变化。按照一般的思维,处理这种问题的方式就是按照最新的法条做一次全书替换,但是在裁判文书中,我认为不可如此。我们应该保留裁判结果作出时引用的法律文件,并以脚注或者括注的形式注明法律文件立改废释的情况,脚注括注均可,形式全书统一即可(建议用脚注,因为有些法律文件的立改废释的情况比较复杂,三言两语无法讲清楚)。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北大法宝的超链接。北大法宝的超链接链接的都是裁判作出时引用的法律文件,可以以此顺藤摸瓜,把法律文件立改废释的情况查出来。
第三,抓当事人和涉案单位信息。有些书稿中的案例,其案情经过作者改编,可能会在一些信息上出现错误,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和涉案单位信息。我在一本书中,曾见过作者给涉案单位在一开始取的代号为甲、而后面又变成乙丙丁的情形。所以,对于此类信息需要高度注意。
第四,抓案件标的额等重要案情信息。很多司法案例,都是围绕经济纠纷而展开,或者有一些经济纠纷的内容,故而就有了标的额的问题,比如公司股东分红、借贷利息、夫妻共同债务、侵权损失等。这些类型的案件当就涉及标的额的计算问题。个人建议,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各种标的额,都要进行验算。
第五,润色文字。现在法院的案件量很大,故而在写作裁判文书时,大多不拘泥于行文措辞。然而,图书编辑的标准不同,对于裁判文书的行文措辞,还是应当加以润色。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一些审读司法案例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