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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及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蓝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2021年06月22日、2021年07月16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近期,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现将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和涉及诉讼及进展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众泰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09号)

②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

③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

④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

⑤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

(2)诉讼案件受理、判决/撤诉、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①案件受理情况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公告编号:2020-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②案件判决/撤诉情况

上述案件(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案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上述案件(2020)渝0120民初6809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案因被告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通过庭外申报债权的方式解决纠纷,向相关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被裁定准许。

③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已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分别向相关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20号之六、(2020)浙0784破2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批准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前述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为: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预计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6.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80%。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于近日收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清偿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及*ST众泰股票2,068,575股。

蓝黛变速器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申报债权及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统计情况”之“(一)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及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相关内容。

2、案件2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0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渝01民终8796号),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19元,由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判内容为:①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951,106.06元,并以951,10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2.02元,由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案件3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就合同买卖纠纷起诉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09月1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2)案件反诉情况

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起反诉。

(3)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0192民初9566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设备款926,250美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6,334,25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07月3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因其未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及未在规定时间通过验收、供货设备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23,500美元;

3)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3,943.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2.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台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1涉及诉讼情况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20民初5439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费尾款86,300元、欠付货款66,074.40元、库存损失1,240,592.19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开发费和货款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03月01日起计算,库存损失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01日起计算,两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30,570.46元)合计1,623,537.0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库房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2,000元);

上述费用合计1,645,537.05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被告委托原告开发LC-3AB项目1707600LD515AFA02变速箱控制器总成(TCU),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开发费共计863,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了开发,并按照被告的计划向被告送货69件,价值66,074.4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进行结算。2017年02月27日,被告员工杨伟林向原告发邮件“要3AB-TCU1500台”,原告员工周庆勇回复邮件确认进行备货,由此本开发项目进入量产阶段,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进行了备货,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向原告下达交付通知,导致货物滞留原告库房,库存产品价值1,240,592.19元。

原告于2017年起一直通过邮件和快递方式向被告催促提货及办理结算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会,给原告造成了大额资金损失。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20民初5439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55元,由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2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0192民初11892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台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76,615.98元及违约金27,661.60元;

2)被告重庆台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6,500元;

3)驳回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1.04元,由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重庆台冠负担7,7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台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统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在诉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及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作出民事调解/一审/二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注2:①根据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92破4-1号),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裁定受理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临沂众泰汽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09月04日发出《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③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2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⑤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5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7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05月13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⑥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62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公告对涉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⑦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申2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破产重整案。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3: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向客户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4: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子公司与供应商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2、公司子公司与供应商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主要为公司向相关客户就货款纠纷提起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与供应商就产品质量及交付等所涉案件。根据相关客户经营情况及上述与客户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存货等计提了减值准备。2021年度,上述部分向客户提起诉讼的案件,公司子公司通过债权申报使得货款得以部分清偿,公司将相应冲回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约人民币1,360.00万元(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其他部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申报债权金额能否得到确认并清偿及清偿比例等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7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1、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于2021年0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新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2021年度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体由公司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变更为子公司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机械”)和重庆台冠;融资租赁方式包括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和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6月1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子公司新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公司于2021年03月17日和2021年04月0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1年度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蓝黛机械、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惠州市坚柔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8,00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其中帝瀚机械等公司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重庆台冠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蓝黛机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3月18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融资租赁进展情况

1、融资租赁进展概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蓝黛机械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蓝黛机械通过平安租赁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585.46万元,融资期限为24个月。

公司子公司蓝黛机械的上述融资租赁额度在公司上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租赁额度范围内。

2、交易对方情况

(1)名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4)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5)注册资本:1,450,0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7日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3)租赁物:蓝黛机械名下部分设备

(4)融资租金总额:人民币1,585.46万元

(5)租赁期间:24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三、担保进展情况

1、担保进展概况

(1)近日,公司为子公司蓝黛机械上述融资租赁业务与平安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蓝黛机械的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607.24万元(包括租金、利息和服务费用)。

(2)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璧山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子公司帝瀚机械与农行璧山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帝瀚机械为公司向农行璧山支行贷款人民币9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近日,公司子公司重庆台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重庆分行”)签署了《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公司与中信重庆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重庆台冠向中信重庆分行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人民币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400.00万元。

上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均在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2、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13,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61.7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7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58%;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35,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累计实际履行担保余额为72,638.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9.6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2,332.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11%;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0,305.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4%。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