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现场新闻报道:中江县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江黑恶势力

阅读: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居民李芹和灌南鸿利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当地县、市二级法院民事判决,并以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严重违法等理由,依法向江苏省高院提请再审。期间,李芹和鸿利公司以原告:徐茂干(灌南县统战部副部长)涉嫌伪造证据、偷盖公章、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向灌南县公安机关报案,灌南县公安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同时,李芹还实名向县、市纪委和北京媒体举报县统战部副部长徐茂干套取国家扶贫贷款、放高利贷和巨额财产

祸起民间借贷

今年40岁的美女徐茂干,是灌南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李芹,灌南县私营鞋店老板。据李芹说:她和徐茂干是朋友关系,当时她在灌南县城经营达芙妮鞋店,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三口镇女镇长徐茂干,后来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李芹也经常会把达芙妮鞋上市新款送赠给徐茂干,徐茂干也会利用手中职权在妇女节帮助李芹销售一批鞋子。后来徐茂干就会经常持她和她老公信用卡到李芹店里套现,用于放高利贷。这期间,李芹也时常会向徐茂干借款用于店里经济周转,也就经常会让店员去和徐茂干为其垫还款项相互冲抵。后来,徐茂干调任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李芹经营生意亏本,双方经结算李芹尚欠徐茂干借款约为34万,2014年1月1日上午,在徐茂干办公室,李芹应徐茂干要求加上利息给徐茂干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徐茂干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利息按月息2分利即2%算息。过了一会儿,徐茂干又让李芹将40万借条打给她父亲徐祝喜名下,她说,因为她是公务员二人又是好朋友借钱加利息让外人知道不好,于是,李芹就又给徐茂干父亲徐祝喜打了张借条:今借徐祝喜现金¥400000(肆拾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与之前债务结清,以此为准。当时徐茂干对李芹说,你放心等你以后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还,并当面将李芹打给她的那张借条揉了揉后说已经撕掉了。后来,李芹因事提前离开,不慎将随身带的手提包落在徐茂干办公室,随后李芹联系店员徐晓娥去徐茂干办公室去取包,徐茂干说她已经离开办公室,等有空再和徐晓娥联系。过了二天后徐茂干才将李芹的手提包送到达芙妮鞋店里,李芹万万没想到因此而惹下了更大的祸端。

伪造证据起诉

李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4年6月份和2014年7月份徐茂干以她父亲徐祝喜和她自己本人名义先后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芹、灌南鸿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案,要求两被告共计返还借款86万元,对此,李芹感到震惊,而灌南鸿利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更感到莫名其妙,鸿利公司从未向徐茂干和她父亲徐祝喜借过钱,哪来的借贷纠纷案。李芹说:后来通过律师调取原告起诉状和借款据发现,李芹借款徐茂干的40万元借条(2014年1月1日)不但徐茂干没撕掉还在借条上自己添加“我公司愿意为以上借款担保”并加盖了灌南鸿利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和李芹私人印章;徐茂干父亲徐祝喜起诉两被告的借款46万元(2014年4月19日)的借条纯属伪造的假借条。李芹说:当时(2014年1月1日)她按照徐茂干要求打了张借到徐祝喜40万元借条给徐茂干,从来就没有打过46万借条给任何人。李芹回忆说:当时她在鸿利有限公司任职,那次在徐茂干办公室不慎将手提包落下,里面有公司章、发票章和自已私人印章(当时是为办理税务事宜而临时装带包里的),两天后徐茂干才归还她手提包,李芹认为盖有公司章印的二份借条是徐茂干恶意偷盖并伪造借款据进行虚假诉讼诈骗违法犯罪,对此,李芹和鸿利贸易公司依法以徐茂干涉嫌伪造证据、偷盖公章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向灌南县公安局报案,灌南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于2015年8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通知了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灌南县公安局委托委托省公安厅,对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19日”、借款人为“李芹”的借条上李芹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借款人为“李芹”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芹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据知情人说公安后来依法调取徐茂干和徐祝喜的诉讼审理卷宗,遭到法院拒绝。期间,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裁定,决定中止审理此案。然而,令李芹想不通的是:

灌南县人民法院在未恢复审理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据(2014)南民初字第01241号判决书显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芹以谈话笔录系在徐茂干等人的胁迫下签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借条中“李芹”字样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芹字迹样本进行比对鉴定。经鉴定,该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为,署期为“2014年4月19日”的借条中“李芹”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个人书写形成。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芹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能成立,与被告鸿利贸易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对此判决,灌南鸿利贸易公司和李芹均不能接受,并依法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审判程序涉违法

灌南鸿利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件,本案处理程序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最高法院对此有法律解释,相信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是知道的,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发现原告伪造证据、偷盖公章涉嫌虚假诉讼诈骗,遂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也已经立案并通知了法院,期间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借条上“李芹”的签名是假的,而一审法院却称: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向本案告知该案侦查结果。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旦有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待公安机关查明不构成犯罪,将卷宗退回后再恢复审理。该案中公安机关已鉴定借条是伪造的,这就是结果,可见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是故意的。

然而,在本案二审时上诉人要求调取公安卷宗及银行交易明细,但二审法院在庭审程序中未走完,未依法调取公安机关材料和银行交易明细,就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显然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涉案的借条从内容到“李芹”签名都是原告女儿徐茂干所书写,是伪造的虚假证据,公安侦查和一、二审法院也认为不是李芹本人所签,借条是伪造的,而据李芹和鸿利公司称,他们根本就不认识徐祝喜,也无经济往来,更何况徐祝喜仅是一个普通农民,根本无经济出借能力。另外,根据借贷交易习惯,只有借款人先打借条,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人汇款,而本案伪造借条是在已汇款36万元、5万元之后,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伪造借条出具时间为2014年4月19日,而最后一笔借款是2014年6月15日才汇到鸿利公司的帐户上,也就是说出具借条时,借条事实还未发生。灌南鸿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说,一、二审法院认定李芹是公司股东是职务行为更与事实不符,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18日,原告徐祝喜通过其女儿徐茂干的银行帐户向被告李芹汇款36万元(而其时鸿利公司尚未成立,何来职务呢?)。

套取国家扶贫贷款敛财

出生于灌南县普通农民家庭的徐茂干,其丈夫封庆在县文广体局上班,其父母也是普通农民,夫妻双方均靠拿工資养活一家老少。而具李芹向纪委实名举报材料显示:徐茂干在县文广体局后面拥有别墅一套、县城中江国际花园拥有房屋一套、新文化家园拥有房屋一套、华府世家拥有商用房两层一整栋16间;轿车一辆;每年徐茂干向外放高利贷款几百万元。灌南县是江苏省贫困县,一个科级干部何以能拥有如此巨额财产呢?对此,李芹告诉记者说:徐茂干从2011年至2013年利用其在乡镇任主要领导职务,利用他人名义套取灌南县妇联为鼓励灌南妇女创业的扶贫贷款40万元,用于高利贷为自己敛财。最后,李芹对记者说,徐茂干关系网很大,听说这次她举报徐茂干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公安虽然立案了,但上面的关系压力也随着都来了,她自己也曾收到徐茂干用639030政务通号发来的威胁短信:给你三天时间,找特巡警魏队长澄请(清)事实,承认李芹的签字,不然下周一我会去纪委反映潘某人挪用计生站小金库公款问题,去检察院反映你的非法借款问题,我已经忍无可忍。关于“灌南县美女部长巨款‘放贷’引发一起民案和刑案之争”一事,记者将继续关注!(陈青瑜、赵春燕)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