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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的借贷关系能否得到保护

(案情介绍)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在外地,通过电话向王某借款十万元,王某向李某汇款十万元,李某承诺回来后补打借条,但事隔1年多,李某没有还款的迹象,于是王某催款,李某辩称没有借款,王某起诉。

(审理过程)李某辩称该款项系王某的还款,王某之前有向李某借十万元,王某还出具了借条,本案汇款是还款,还款后,即撕毁了借条,但李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对借、还款细节的描述前后不一;综合分析证据及王某、李某的陈述,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王某就借贷合意履行了举证责任,故判决李某还款!

律师认为:实际生活中,仅有汇款凭证的借贷习惯大量存在,如果仅因未提供借条就认为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而不予认定借贷关系,无以是不公平,损害了出借方的利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作为法官应就争议事实的细节进行询问,以帮助事实的查明。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人及当事人应尽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关联证据。

(律师提醒)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的附言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争议和纠纷发生之前,以协商为由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存在借款款事实、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然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运营顾问(福州)、中国商务联盟法务部部长、福清市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理了许多成功的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成功案例。带领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本人获评2011-2015年度福州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联系本律师可网络上查询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