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刑事追诉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追诉期限后,司法机关就不能进行追诉,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刑法》第87-89条,分别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计算与中断。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如果认为20年后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到审判之日结束;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期限延长的两种情形:
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必须在前罪追诉期内又犯新罪,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比如甲于2001年1月1日犯盗窃罪(情节一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2002年2月2日犯诈骗罪(情节一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两罪的追诉期限都应该从2002年2月2日开始计算,均为5年;如果甲2007年3月3日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前罪盗窃、诈骗的追诉期限(5年)已过,不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自2007年3月3日起,只能追究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