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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调解担保人的责任,调解时担保人需要到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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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借款人意外去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赵某处借款9万元,一直没有偿还,2020年1月,王某因意外去世,赵某将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担保人闫某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调查后得知,王某的遗产中有一处房产以及5万元债权。该房产因在银行有抵押登记不能立即执行,而5万元的债权要到2020年末才到期。执行法官考虑到赵某因孩子上大学急需用钱,多次将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担保人闫某传唤至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情法并用,担保人闫某同意先将该欠款给付,待王某的遗产能够处理时,再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追偿。当天下午,闫某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送至执行局,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的担保人闫某对于该笔债务有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闫某偿还了该笔债务后,可以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追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吴楠 蛟河法院 娄建功 倪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