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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他人钱款的“老赖”,耍赖方法五花八门,携款潜逃是最常见的赖功、借他人之手转移财产、被查封的财产也敢动、一边赖账一边挥霍等等。面对“老赖”,浙江法院系统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等执行新机制。2014年度与在浙58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系统,与25家银行建立了网上冻结存款机制,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07万人次,14.2万件案件得以执结或部分执结。与公安、民政、国土、工商、机场等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威慑力度,促使6.3万名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惩治力度,拘留、罚款3749人,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依法判刑。

有多少老赖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小编用数据告诉各位,在浙江法院公开网裁判文书库先设定案件类型为刑事,设定裁判日期为“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再输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搜索,显示有裁判文书43份,这一数据表示在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一年时间,浙江省法院系统做出了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3份刑事裁判文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真实案例

2013年10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就莫某、林某夫妇与被告人俞某及其丈夫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俞某及周某共同偿还莫某、林某借款26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1月18日生效,依当事人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被告人俞某在其农业银行账户上支取存款供己用,累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结合其家属已偿还了部分款项,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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