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公司从北京市的昌平区搬迁到大兴区,对北京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大跨度。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来我所咨询劳动律师,田律师通过与该公司负责人和部分进行沟通、协商和调解等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因自身原因不愿跟随公司到大兴区工作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田律师解读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该公司从北京市的昌平区搬迁到大兴区,跨度很大,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信之源田律师介绍,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信之源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对于公司搬迁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您遇到劳动纠纷等情况,可来所咨询,寻求律师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