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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资深解答:借贷纠纷案受理费标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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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中,通常可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元,以**标准支付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所涉利息如何计算,应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第一条第一款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因此,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需支付的利息,依照判定利率标准及文书中确定的期间予以支付即可。

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项系法定标准。债务期内双方可自行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而迟延履行中的利息更偏向于强制性,是对不诚信履行人所做的惩罚。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告负有给付义务的借款本金、应付款项等,不包含第三方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鉴定费等。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利息计算中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

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中,(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在跨越新旧规定时,应进行分段计算。

举例如下:

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年利息标准6%,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则2009年1月10日履行期间届满,2009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上述“一”中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2014年8月1日为时间间隔:

一般债务利息=文书中确定的债务计算基数*6%*(文书中确定的利息起算时间--2009年1月10日);

第一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中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2009年1月11日--2014年7月31日);

第二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2014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