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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产被抵押,仍然提起诉讼并迅速达成民事调解,这一番操作使房产的抵押权人被蒙在鼓里。

近日,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定大健康公司与张某、际原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故对大连银行请求撤销(2017)XX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支持。

明知房屋被查封仍起诉,大连银行起诉要求大健康公司返还房屋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涉案房产的原产权人为辽宁际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际原公司)。2013年4月2日,际原公司以上述五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大连银行借款。2014年11月10日,际原公司陆续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因债务未履行,大连银行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其中被执行人有际原公司、张某等14人,且将际原公司的房产查封。

因案涉房屋已出租给大健康公司,沈阳中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大健康公司办公室主任胡某制作执行笔录。大健康公司自认其共签订三份租赁合同,租金已交至2017年5月。沈阳中院告知大健康公司其承租的房屋已抵押给大连银行,并被法院查封,法院将要拍卖该房产,余下租金停止向际原公司支付等事实。但大健康公司在明知房屋已被抵押、查封并要被拍卖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8日向沈河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不到一个月内,于2017年5月23日与际原公司和张某达成调解书,用案涉房屋未来5年的租金抵顶借款本息元。

后因大健康公司一直占用房屋,大连银行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健康公司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庭审期间,大健康公司拿出沈河法院调解书,大连银行才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

大连银行认为,本案被告在明知案涉房屋已被抵押、查封,进入执行程序要被拍卖的情况下,仍恶意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用不到一个月时间达成对案涉房屋未来五年租金进行债务抵顶,严重损害大连银行合法权益。被告隐瞒房屋已进入执行程序并被查封、拍卖的事实,亦未向沈阳中院报告双方达成调解的事实,导致大连银行权利遭受侵害,二被告明显恶意串通。故请求撤销(2017)XXXX号民事调解书。

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诉争调解书系依据大健康公司与张某、际原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作出,该借贷关系真实,不损害大连银行利益。大连银行无权阻碍大健康公司主张权益。请求驳回大连银行的起诉。

法院判定大健康公司与张某、际原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大连银行是抵押权人。依据第409号执行裁定,大连银行于2018年2月26日起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大健康公司和张某处分际原公司租金收益的行为首先是违法处置,其次大健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使一般理性的自然人排除其存在恶意阻碍法院对际原公司的债务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的合理怀疑。再次,大健康公司主张张某是际原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张某提供借款是由际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张某提供的700万元借款是由公司三个员工个人卡转账给张某,上述事实不合常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大健康公司与张某、际原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故对大连银行大连公司请求撤销(2017)XXXX号民事调解书应予以支持。

2023年1月,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7)XXXX号民事调解书。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