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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房产抵押借贷纠纷,法院查封共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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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2019)粤执复652号,朱清洪、凌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二、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朱清洪。

申请执行人:凌强。

被执行人:蔡晓丽。

三、基本案情

深圳中院在申请执行人凌强与被执行人蔡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拟处分被执行人蔡晓丽名下位于深圳市××××区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异议人朱清洪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

深圳中院:执行案件有权处置涉案房产,并从处置所得款中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异议人朱清洪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异议人朱清洪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上述异议裁定。其主要理由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复议申请人占三分之二权利份额,被执行人占三分之一权利份额,被执行人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处分涉案房产侵害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复议申请人为解决孩子上学,用家里全部积蓄支付了涉案房产首付,按揭贷款是夫妻双方一起申请。2019年5月15日,双方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约定孩子由复议申请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因被执行人未抚养孩子且不直接支付抚养费,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占涉案房屋三分之一,复议申请人占三分之二,双方应按约定办理相应登记;房屋使用权归复议申请人用于抚养孩子,不得要求处置涉案房产。

本案仲裁期间,复议申请人要求参加仲裁被拒绝。抵押登记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签字不对复议申请人生效,第三人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执行中只能处分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不能一并处置复议申请人的份额。且涉案房产为孩子与复议申请人的唯一生活住房及学位,强制处分将导致孩子失学。

四、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首先,执行涉案房产清偿本案执行债务系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执行债权。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房产不当抵押、涉案房产不能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等问题,实质为不服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另循法定救济途径,但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

其次,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进行析产,不具有对抗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涉案房产已经抵押登记且于2018年7月9日被保全查封,复议申请人主张2019年5月与被执行人约定涉案房产共有并按份额析产,不具有对抗本案执行的效力。

最后,复议申请人主张唯一居住房屋的问题。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尚未启动拍卖措施,复议申请人可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向执行法院请求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但以此为由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产,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