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胡洋王雪阳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8个月不等。
2015年,张某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田某等人组成专业讨债队,帮助他人讨要债务,按收回债款的10%抽取报酬。自2015年年底至2017年,共作案12起。
据了解,这个涉恶团伙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时,除使用拉扯、殴打外,软暴力手段最为显著。他们对被害人停放的车辆上锁放气,用胶水、瓜子壳等堵塞其家里的门锁,强行居住在债务人家里,还在被害人所在的单位悬挂横幅,阻挠其正常办公,对采取软暴力手段仍不还款的债务人,则用言语威胁其及家人人身安全,并进行跟踪。
付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方式。付某还款8万元后,资金出现问题,拖欠半年未还款。陈某找到张某,让其帮助讨要债务。张某伙同田某等人向付某索要债务时,对其非法拘禁约12小时,其间还对付某进行殴打、辱骂、威胁。而后,张某等人用塑料袋套付某头上,将付某强行带上车,声称要将其活埋,使其产生心理恐惧。经鉴定,张某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付某颅脑损伤和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平桥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
张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某在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田某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信阳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平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