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9)鲁0983执3098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孙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明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张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明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9837,住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巧山二街。
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发放悬赏金奖励,向本院提供行踪信息,并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5000元。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按登记顺序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38-3567151
联系人: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第四实施团队邓法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