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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恺

身份证号码:84****6934

性别:男

年龄:34岁

住址:原阳县福宁集镇张大夫寨村

执行案号:(2017)豫0725执2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李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李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5)原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声明:凡是向原阳县法院举报李恺下落或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结的该院将按照申请人的承诺对提供线索者给与1000元的奖励,使案件得以部分执结的按照悬赏比例给与奖励。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李鹏。电话号码:0373--7295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