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一些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往往会提前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让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面对此种境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周某(债权人)与高某(债务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4年开始,高某因生意周转,向周某借用信用卡,周某将自己名下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两张信用卡借给高某使用。后高某透支信用卡,高某先后给周某出具过承诺书,也与周某签订过借款协议,还出具了欠条,承诺还清两张信用卡所欠的款项。但经周某多次索要,高某仍未在约定时间还款,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归还信用卡欠款35.5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高某没有履行还钱的义务。周某无奈申请执行立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执行案件终本后,周某很是苦恼,信用卡被高某透支了,欠银行的钱难道要自己还吗?经过调查,周某得知高某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和2021年12月9日将自己名下的富德生命人寿和太平人寿两份理财型保险投保人由高某变更为女儿肖某,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应领未领款项归肖某所有。周某认为高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于是周某将高某和肖某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高某将自己名下保险资产更名为肖某的财产转移行为。
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债权关系产生之后,以变更保险投保人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债权。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高某将名下保险资产更名为第三人肖某的财产转移行为,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合同和太平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恢复至被告高某名下。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条件为: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前述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是有双重除斥期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可能会产生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终本裁定书、保险合同变更批单等证据,证明周某对高某享有的35万余元的债权,高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高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周某债权的实现。在已经成为被执行人后,高某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明显是为了躲避债务,因此周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法官温馨提示大家,借钱容易要钱难,这句俗话在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表现得还是很明显的。对于债权人来说要谨慎地借钱,不要贪图高息,资金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借款关系不可避免发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提供抵押或者担保,最大程度防止风险的发生。
对于债务人来说,能在你困难的时候借给你钱的,基本上都是很好的朋友或者亲人。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期望能让你能回报多少,至少不能让债权人寒心。另外,现在的技术、查控手段、法律制约措施越来越完善,债务人出现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到那个时候不光是要还钱的问题,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