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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19篇 民事类 合同问题

主题是债务承担之诉第8篇债务加入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债务承担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债务承担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协议。有出包方出让承包主体。承包方支付承包费用。这是搭建第一法律的关系。同时还附属签订出包方为了承包方实际运营,另外签订以民间借贷关系的第二层法律关系,即出包方向承包方出借钱款供其在承包过程中运营使用。就此类案件,法院在认定案由时,基本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确定审理焦点。双方争议不大。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就论证第二层法律关系,在搭建民间借贷关系就第三人对借款方给予出借方的信用担保和还款责任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是保证人还是债务加入,亦或是抵押担保人时,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就合同字面意思进行如何解释和适用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来探究债务加入的奥妙。

裁判要旨

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采取严格标准,要求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目的,并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第三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并同意对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还款责任的,符合并存式的债务加入构成要件即第三人以“债务加入人”加入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①第一层法律关系:承包关系

2017年7月2日,信誉典当行(出包方)(出借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美云(承办方)(借款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刘美云承包经营信誉典当行,期限5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②第二层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

承包期间由信誉典当行提供给刘美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经营资金,刘美云按0.7%的月利率承担利息,承包期满刘美云应将本金足额清偿,逾期则由刘美云承担50万元违约金。

③民间借贷关系的涉及的第三人的履行保证关系

同日信誉典当行分别与刘美云和王云、郭敏和黎惠刘品和高安贞签订《抵押合同》,及《抵押及保证合同》,约定刘美云和王云、郭敏和黎惠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为刘美云的10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刘品和高安贞用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刘美云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提供抵押担保并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信誉典当行将信誉典当行交付刘美云经营并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

④没有实际履行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l%计算利息并实际履行至2016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刘美云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7年1月起的利息。

⑤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

2018年7月2日为明确刘美云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信誉典当行刘美云、郭敏于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延迟给付金钱义务滞纳金进行了确认,截止2018年6月30日,刘美云应支付给信誉典当行借款本息及滞纳金1191.0237万元。

⑥起诉

信誉典当行多次催收未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判令刘美云偿还信誉典当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l%计算);

(二)判令刘美云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三)判令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50号

结果:

(一)刘美云偿还信誉典当行借款本息及迟延给付利息的滞纳金1213.612968万元

(二)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

1.信誉典当行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予以支持

《承包协议》约定由信誉典当行借款给刘美云10**万元,约定了利息。2018年7月2日,信誉典当行与刘美云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刘美云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刘敏作为共同债务人也在确认书中签字。

2.抵押担保物权没有设立。信誉典当行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信誉典当行对刘美云、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以承包协议约定的50万元违约责任没有存在的根据。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信誉典当行主张刘美云偿还借款的依据是《债权债务确认书》第一条的约定,因《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对《承包协议》的结算,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且《债权债务确认书》已经约定了迟延给付金钱义务应承担滞纳金,因此信誉典当行主张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4.抵押合同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郭敏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签字并与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共同与信誉典当行签订《抵押合同》及《抵押及保证合同》,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756号

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一、刘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信誉典当行借款本息及迟延给付利息的滞纳金1213.612968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郭敏、王云、黎惠、刘品、高安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信誉典当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刘品、高安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品、高安贞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美云追偿;

理由:

1.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2.郭敏、王云及黎惠与信誉典当行之间建立的是抵押合同关系,合同并未约定郭敏、王云、黎惠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抵押合同关系中的抵押人并无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故一审判令郭敏、王云及黎惠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一审判决刘品、高安贞按照《抵押及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均无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再审:(2020)最高法民再330号

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75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

三、刘美云、王云、郭敏、黎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保山市信誉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迟延给付利息的滞纳金1213.612968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四、刘品、高安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品、高安贞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美云、王云、郭敏、黎惠进行追偿;

理由:

(一)王云、刘美云于2013年7月2日与信誉典当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首部载明,甲方为信誉典当行,乙方为刘美云、王云。其中,刘美云、王云标注为抵押人和债务人。合同还约定,乙方与甲方于2013年7月2日签订了《承包协议》,甲方出借给乙方1000万元。鉴于王云已作为债务人在《抵押合同》中签字,故应当认定刘美云、王云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云与刘美云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王云亦应与刘美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郭敏、刘美云作为共同债务人于2018年7月2日与信誉典当行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约定并承诺还款。郭敏对该《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签字的真实性并未予以否认。其辩称签订该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郭敏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就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对于郭敏于2018年7月2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行为,虽然现无证据证明黎惠已进行追认,但基于郭敏、黎惠曾与信誉典当行于2013年7月2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郭敏、黎惠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的事实,可以推定黎惠知道郭敏已加入案涉债务并予以认可,故黎惠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务总结

本案案情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分别涉及到了承包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抵押合同关系,抵押保证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确认书法律关系。还涉及到了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债务的追认问题。上述问题中最主要的也是本篇文章的主旨,就是如何认定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以什么样的承担债务的方式对债权人承诺的。也就是常说的债务加入问题。

就上述问题分别采取有侧重点地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实务中能够得到运用和实践。

一、承包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并存这种情景经常出现。这种合体类似于一种叫融资租赁的关系。

就具体到本案而言。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对如何审理该焦点及案由问题没有产生太大的争议。

1.无论是承包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均以钱财的支付为诉讼请求侧重点。加之本案后续有抵押担保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书,等围绕着民间借贷产生的第三人的担保问题。以民间借贷关系为案由进行审理更符合常理。

2.信誉典当行主张的50万的违约金是基于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但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为案由时,就没有了适用的场景问题。

二、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抵押合同关系及抵押保证合同关系,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同上面问题一样,既然有了后续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就可以基本涵盖抵押合同及抵押保证合同所搭建的保证关系。

2.民法理论及法律实务均认同“债权债务确认书”属于债务加入的行为模式。债务加入人以并存式债务加入承担的方式介入了本债务。属于同一位阶问题,不同于保证责任的第二位阶问题。没有实际审判的意义。

三、详细分析债务承担之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

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

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 (失效)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为:

(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信誉典当行与刘美云、郭敏于2018年7月2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刘美云作为原债务人并没有退出该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而郭敏一同签署该确认书,是属于标准的并存式的债务承担。

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的向债权人负责,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要件是: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3)债权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

本案中,郭敏作为债务加入人与刘美云一起和信誉典当行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加入了该债务承担,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判定王云(刘美云的原丈夫)和黎惠(郭敏的原丈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源于倒推前面签订的《抵押合同》且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来认定的。

关键词

债务加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