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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个地方,10年前是一家叫一品香的茶楼,我在2楼包厢被迫写下了一张欠条,随后卷入一场荒唐的官司,整整10年了,我们全家人因此坐卧不安,我基本放弃了建筑包工业务,一事无成,只为讨一个明白的说法。”昨天,在市区双溪西路青少年宫门口,东阳人吕金宇指着早已消失的茶楼(如右图),在寒风中向记者还原了一幕幕不堪回首的往事:“如果时光可以倒退,我当时坚决不签那一张借条而是果断选择报案,事态的发展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复杂和棘手。”

欠条上签名要还20万元

吕金宇是东阳的一名建筑小包工头,在当地承接、分包一些基建项目。2005年4月,当地人毛锦江称可以介绍“诸永高速公路”七标段工程中的桥梁部分,按照行规吕金宇写了一张承诺书,约定如果承揽到该工程,付给毛锦江3%介绍费约150万元。但最终吕金宇并没有承包到该工程,而是被张益平承包去了。不过毛锦江认为吕金宇从中做了手脚,张益平和吕金宇其实是一起的,无论谁承包该项目吕金宇还是要支付给他介绍费。

2006年2月9日上午,毛锦江安排杜伟红带着六七人到东阳乡下找到吕家,得知吕金宇在金华市区后,下午双方约在市青少年宫门口的茶楼见面。其间毛锦江拿出一张杜伟红拟好的“吕金宇欠20万元”的借条,要吕金宇签字,遭拒绝。双方僵持后为了能够让东阳家中的妻儿脱身,吕金宇同意借条增加一句“从诸几(暨)张益平工程款中支付”后签字,随后毛锦江电话通知在吕家的人撤离。吕金宇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毛锦江能不能从张益平处拿到钱与自己无关。不料2007年2月份,毛锦江以此借条向地方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吕金宇败诉,要还款20万元及利息。

吕金宇坚持签下这张欠条是因为自己与家人遭遇敲诈和胁迫:“那边东阳农村我的妻儿被他们雇来的人限制离家,找村干部求助也不行,只能通过电话向我求救。这边毛锦江拿着写好的欠条要我签字,这还是正常的债务关系吗?杜伟红带人到东阳农村找我,还将案外人吕金跃(谐音)误认为是我,将吕金跃带到东阳县城与毛见面后才知抓错人而罢手,杜伟红就是社会上专门干逼债这一行的,当时如果我不给钱又不签字,毛锦江是不会打电话通知人撤出我家的。”

敲诈勒索不成立

工程没有揽到手,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却莫名其妙背了20万元的债务而且被法院采信了,从2007年4月开始吕金宇走上了艰难的控告路。检察院接到吕金宇控诉后向地方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2008年5月29日,警方认为“毛锦江可能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本以为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可以尽快还原真相,但就是这么一件涉案人员、过程都不复杂的案件,侦查工作却迟迟没有进展,而且一拖就是漫长的7年半。

终于等到了2015年11月23日,吕金宇收到《撤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警方告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毛锦江追究刑事责任”。吕金宇告诉记者,刑诉法明确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自己的这个案子再怎么复杂,侦查期限也不可能长达7年半。撤销案件后也意味着原判决将被重新执行,七年喊冤现在自己该向谁申诉?

警方侦查得到的案件事实为:借条代书人杜伟红供认其未看到毛锦江现场将钱借给吕金宇;毛锦江本人供认借条出具时并没有将20万元现金借给当事人,其称借款是2005年4月份在杭州四季青宾馆以现金方式给付但没有借条、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在一张漏洞百出的借条上签了字,吕金宇又面临公安机关侦查7年多无果,丧失了原有的申请再审、抗诉的司法救济时效。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告诉记者,从情理的角度,他相信吕金宇是被胁迫的,但之前法院判决已经写明: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有效书证,吕金宇提供的被胁迫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证明力。目前吕金宇唯一可以坚持的民事权利救济是以警方掌握的新证据为由,通过“地方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再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严亮奇提醒,本案最初是由一张欠条签名引起的,事实上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是像吕金宇一样忽视法律而自行其道,结果让事态不断恶化,这也是不懂法造成的教训。

(记者 方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