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要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是总结多年执行实践经验发展而来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结案方式未作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了4种执行结案方式,但没有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的需要,地方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以中止执行的方式报结。而“中止执行”的结案方式存在诸多缺陷,部分地方法院遂开始探索以“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处理这类案件。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认可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随着法院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有了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后,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立案、结案意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结案标准,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解释》,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基本案情】
康巴什区法院受理牛某与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某工程款702843元及利息212014元,并以7028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948.57元及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康巴什区法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202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2022年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划拨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661100元至申请执行人牛某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牛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方式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22252.57元实现661100元,剩余361152.57元未能实现。
【裁判结果】
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以终本约谈方式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牛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理由】
康巴什区法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界定了法院在案件执行中的职责范围。以通过覆盖全国的财产查控系统是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判断标准,可将执行案件分为两类,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院在采取相应财产调查措施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法院的执行职责告一段落,原则上不再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为无财产案件提供了正式结案依据,解决了长期以来无财产案件累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过去对于大量存在的无财产案件,只能作内部报结处理,还有大量的案件管理和接待申请执行人等工作需要处理,导致法院和执行法官在应对日益增长的执行现案同时,还要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影响了执行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而通过终本制度明确法院对无财产案件的执行职责,能够大幅减少因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而无谓消耗的执行资源,使有限的执行资源转而投入到有财产案件的执行中,进一步提高有财产案件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实现整体上执行效能的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执行的一般公正。
明确了本该由债权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向债权人合理回归。债权能否实现,从根本上讲是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决定的。可以说,除因意外、侵权、犯罪等形成的金钱债权外,其他金钱债权未能实现,都属于市场风险的范围,不能因为经过了诉讼和执行程序,市场风险就自然消失了,更不能将这种风险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能够促使全社会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使所有市场参与者更加主动、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