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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下了这500万元的债务负担,公司终于可以‘喘口气’了!”近日,润阳公司(化名)副总经理蒋某终于卸下了背负债务的负担。

“公司没有为股东周某提供担保,周某的债务纠纷与公司也没有丝毫关联,竟然被判决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现在公司的21套商铺被查封了,还怎么经营?”2019年12月,蒋某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申请监督,脸上写满焦急和无奈。

经过交谈,检察官了解到,润阳公司的股东为周某和蒋某,其中周某出资占比50.5%,蒋某出资占比49.5%。2011年8月,周某向紫燕商行借款500万元,因未能按时偿还,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了债务确认书。2017年7月,法院根据周某提供的债务确认书,判决润阳公司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润阳公司不服,多方维权未果后找到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作为关键证据的债务确认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债务确认书中担保人栏没有润阳公司盖章,只有周某的签名。除了签名、担保人一栏处的润阳公司及利率为手写之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担保人为润阳公司,为什么债务确认书中担保人处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担保人一栏中周某签字能否代表润阳公司?

为了解决上述疑问,检察官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走访银行调查取证,对润阳公司的股东蒋某、周某,紫燕商行的经营者陈某进行了询问。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检察官最终查明,蒋某、周某作为润阳公司的股东,曾在经营过程中口头约定润阳公司不能为股东担保,且蒋某对本案中担保的事情并不知情。涉案的主债务为周某个人债务,周某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遂不应由润阳公司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基于此,2020年4月,梁溪区检察院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润阳公司不承担500万元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