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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银行管理者,您可能不知道:

高胜诉率的银行败诉,究竟败在哪里?

作为律师同行,您是不是同样有很多困惑: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延长?

2.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如何同时主张?

3.银行业案件诉讼时效痛点如何解决?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受疫情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包括延长小微企业还贷期限、定向降低贷款利率以及贷款财政贴息等措施。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响应政策,经济基本面短暂受到压制,再加上政策引导银行让利实体等因素,加大了市场对银行经营压力的干扰,受疫情冲击较大地区和行业的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尤其是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可能出现一定数量逾期和不良贷款,并可能引起相关法律纠纷。严维团队通过搜集检索2019年全国银行业公示案例,梳理银行业总体情况,深入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归纳、总结银行纠纷案件常见、多发问题,为您揭秘银行败诉原因。


2010-2019年全国银行业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量逐年上涨,2013年开始受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银行业案件量大幅度增加,2018年案件量上涨速度稍微放缓。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较2018年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量上涨,但判决数量稍有回落,这是因为除判决外,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裁定、调解等结案方式,纠纷数量总体上仍呈上升趋势。

2019年全国银行业464,294件合同纠纷判决中,广东省排在第一位,其次分别为上海、山东省和浙江省,前四位案件量相差不大,均在35,000件左右。辽宁省纠纷案量在全国排第十四位,共计14,222件。

银行业案件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经济发达、活跃地区银行业案件量相对较高。案件量排名首位的广东省,2019GDP总量排名同样居于首位;案件量排名第三、第四的山东省、浙江省,2019GDP总量排名同样是第三、第四。2019GDP总量排名第二的省份为江苏省,2019年案件量为26,490居于第7位,与GDP排名稍有出入,但案件量也很大。案件量排名第二的上海,虽然在2019GDP总量排行榜上并没有位居前列,但人均GDP排名第二。

银行业务种类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银行资金


2019年全国银行业464,294件合同纠纷案件中 ,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共400,411件,占比高达90.51%;5000万以上标的额案件总占比仅0.29%,根据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银行业案件一审主要集中在基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全国银行业平均审限为81天。银行业案件相较与其他行业审限期较短,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审查相对严格,证据相对较为全面;且银行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相对来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上诉率低也是银行业案件审限较短的主要原因。

2019年全国银行业464,294件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数量最多,共453,022件,占比高达97.57%;上诉率2.11%;再审申请率0.39%。一审案件中,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共448,467件,占比高达98.99%;中级法院审理的共3031件,占比0.67%;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仅169件,占比0.03%,这主要是由标的额数量决定的。

因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具有指导性,严维团队将选取上图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821件案例样本进行深入研究。排除与银行业务无关案例20件,无判决正文案件16件,从中筛选出有效案例787件。

结合以上两图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银行的一审胜诉率高达98.14%,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在一审案件中几乎均是原告,而银行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其诉讼请求均会得到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银行作为二审案件上诉人的胜诉率为72.09%,作为二审案件被上诉人的胜率高达94.38%,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可以明显看出,二审案件改判支持银行诉讼请求的胜率远远高于改判支持非银行方当事人的胜率;银行再审胜诉率为76.47%,其再审胜诉率远高于其他行业。正因为胜诉率如此之高,更不容忽视的是败诉案件,787件案例样本中,银行败诉案件总数为94件,败诉率为11.94%。严维团队对案例样本逐一分析,深入解读银行败诉原因。

2019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银行业案例787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738件,占比高达93.77%;储蓄存款纠纷案件共13件,占比1.65%;质物监管合同纠纷案件共10件,占比1.27%;信用卡纠纷6件,占比0.76%;保理合同纠纷4件,占比0.51%;其他合同纠纷16件,占比2.0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遥遥领先于其他案由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就是银行业最常见的诉讼案由,所以上诉、再审案件数量也是最多的;银行业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亦多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以一审案件法院层级也相对较高。

在各省高法和最高法的738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涉及担保责任的案件最多,共576件;其次为涉及利息复利的案件,有529件;再次为争议焦点设计律师费的案件,共106件;争议焦点涉及汇票保函、刑民交叉、违约金、破产、诉讼时效的案件相对较少,分别有48件、25件、18件、16件、13件。下文将围绕上述高频争议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银行业案件高频争议问题研究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担保

涉及担保问题的576件样本案例中,银行败诉案件67件,败诉率11.63%,占总败诉案件的71.27%。败诉原因大多由于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1】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有无效力

【裁判规则】担保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有特殊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系公司的内部管理性规范,在没有外化于相对人时,不能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2019)云民终1288号

【风险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为避免相应风险,提出建议如下:

1.债权人审查公司担保人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规定;

2.债权人要审查公司担保人关于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债权人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争议焦点2】借款人、银行内部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有无效力

【裁判规则】在该争议焦点项下,归集的问题是,借款人、债权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审查不严格的过失行为,与借款人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无效,进而担保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债权人与借款人有故意通谋行为,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

1.(2019)藏民终41号

2.(2019)浙民再109号

【风险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在债权人与借款人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上,裁判标准不尽相同。为避免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建议如下:

1.债权人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审查借款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规范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体系;

2.债权人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警示教育。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146条

【争议焦点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限额

【裁判规则】《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最高债权额限度的具体金额,仅约定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的情况下,以被担保主债权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与最高本金余额之和,作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案例索引】(2019)皖民再189号

【风险建议】债权人规范合同体系建设,对于最高额抵押的限额给予明确约定。

【争议焦点4】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在应收账款质押案例中,70%以上案例,质押人债务人均主张,应收账款所依据的基础商务合同不存在,为质押人单方伪造,涉及私刻公章、与质押人债务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等情形。应收账款所依据的基础合同真实存在,但基础合同相对方认为质押人存在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对于债权的数额,也多有争议。

【风险建议】债权人应着重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包括审核书面文件及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实地核实,并留存相应证据。应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函进行确认。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0、21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

【争议焦点5】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裁判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提出。

【案例索引】(2019)冀民终1064号

【风险建议】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定期向保证人发送债权催收函,以起到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作用。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引发银行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诉讼时效问题面临的可能是银行金融借款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案例样本中仅13件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其中2件银行败诉,但胜诉案件同样值得研究。

争议焦点1保证人提前向债权人提供盖章的《催收回执》,《催收回执》未填写时间,诉讼时效计算

【裁判规则】提前进行催收,以被催收人实际盖章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即使保证人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其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该行为属于提前抛弃时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应自实际盖章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2018)鲁民终2078号

【风险建议】银行作为债权人进行催收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提前催收的,即使保证人未填写时间,也以被催收人实际盖章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银行应当在签章之后3年内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2】在债权人与保证人签署的《催款函》中,债权人盖章并签署日期,保证人签字但未签署时间,诉讼时效应否中断

【裁判规则】 保证人未在《催收函》签章处签署日期的,视为放弃签署日期权利,以债权人在《催收函》签署的日期为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日期。

【案例索引】(2019)内民终480号

【风险建议】 债权人应当在《催收函》中填写明确日期,合同中明确送达条款。

【争议焦点3】债权存在多个保证人,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仅向其中一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裁判规则】在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中,各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表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案例索引】(2019)川民终341号

【风险建议】 关于该裁判规则适用还是存在争议的,为了债权减少风险,债权人应当向每一债务人、保证人有效主张权利。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款

【争议焦点4】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但因债权人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债权人能否再次起诉

【裁判规则】债权人以相同的被告、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相关债权主张已经送达债务人的担保人,虽因该银行未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其对本案所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起算。

【案例索引】(2018)川民终1267号

【风险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经法院合法送达每一被告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以裁判文书日期起算。

(三)刑民交叉

【争议焦点】贷款合同涉及刑事犯罪,应否终止审理

【裁判规则】贷款人以贷款合同涉及刑事犯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以无充足证据证明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为与本案审理有关等理由,驳回当事人要求终止审理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9)吉民终139号

【风险建议】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在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过程中许多都提及了银行的注意义务,故银行在办理贷款审批业务时,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及身份、印章审查工作,谨防贷款诈骗案件,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法条】《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四)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争议焦点】同时主张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

【裁判规则】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在合同中有约定明确,可以同时适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借款金额年利率24%的范围。

【案例索引】(2019)黑民终607号

【风险建议】金融借款合同要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且应注意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不超过年利率24%。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汇票、保函

【争议焦点1】银行保函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银行对具体的担保款项范围提出不同主张,法院对具体款项的认定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处置失当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来综合加以判断。

【案例索引】(2019)沪民终300号

【风险建议】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明确约定保函的担保范围及保函有效期等,避免出现诉讼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无法认定的情形。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

争议焦点2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计算方式

【裁判规则】若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履行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义务,对方未按约归还案涉垫款本金,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依约要求其归还尚欠的本金及相应罚息。根据垫付罚息支付方式的约定,按照实际垫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案例索引】(2019)湘民终686号

【风险建议】银行在签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的罚息利率、计算方式等,避免出现欲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无相关事实或法律依据。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5条

【争议焦点3】担保人主张签订承兑协议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交易材料虚假,银行承兑协议有无效力

【裁判规则】银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对此明知或积极参与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故承兑协议有效,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2019)黔民终197号

【风险建议】银行应注意审核协议签署时对方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且要求各签署方亲自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留存证据。

【参考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六)破产

【争议焦点1】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审判程序及债务承担

【裁判规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并不是破产程序一旦介入就必须终止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案例索引】(2019)鲁民终403号

【风险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可知,银行在诉讼当中遇到债务人破产需要及时跟进了解破产债权申报进程,以及关注破产管理人是否已经接管破产企业,为避免相应风险,及时进行破产债权申报。

【争议焦点2】破产债务人未到期债务清偿

【裁判规则】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将会加速到期,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开始停止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案例索引】(2018)京民初116号

【风险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可知,银行需要及时关注债务人破产进程,确认自身债权产生利息的时间计算以及避免因为破产所产生的衍生损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0条、第46条、第92条

(七)律师费

争议焦点1银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中通常约定了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即使主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用承担的具体约定,如能够证明律师费用实际发生且费用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银行关于律师费用的诉求。

【案例索引】

1.(2019)最高法民终1770号

2.(2019)最高法民终327号

【风险建议】通过案例可知,如果银行不能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费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和完税证明,借款人以此为由抗辩拒绝承担律师费用,法院通常只会支持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部分的律师费用。建议银行在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及计算方式,保留律师费的支付票据、转账记录和完税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债权真实存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争议焦点2律师费是否合理

【裁判规则】判断律师费用是否过高,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通常会支持银行已经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707号

【风险建议】律师费的约定标准不能违反诉讼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

二、银行卡纠纷

银行卡纠纷在全国银行业合同纠纷案件中为第二大案由,共187792件,占比40.45%。由于超过95%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超过97%案件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因此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19件案例样本中,二审8件,再审11件,其中银行败诉案件7件,占比36.8%。

(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贷记卡纠纷

争议焦点1储蓄存款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涉及刑事诈骗(高额贴息)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储蓄存款合同无效;借名开户被认定为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2019)浙民再347号

1.(2019)浙民再176号

2.(2019)晋民再12号

【风险建议】在涉及刑事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无论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银行在办理业务过错中具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争议焦点2伪卡交易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伪卡交易中,若储户及时挂失、报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能证明自己持有真卡,则认为储户不具有过错,该种情况下,银行需承担储户损失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若储户对伪卡盗刷也具有过错,则储户和银行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

1.(2018)京民终605号

2.(2019)赣民再139号

【风险建议】银行储蓄存款合同中约定 “凡密码相符的银行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适用的前提应当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伪卡交易不应适用该约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

争议焦点3银行应否对案外人或银行工作人员诈骗造成的储户损失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若未违反操作规程,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银行需承担责任。储户若有过错,则需要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储户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案例索引】

1.(2018)陕民终416号

2.(2018)浙民再481号

3.(2019)浙民再347号

4.(2018)云民再26号

【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时应当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以尽量避免银行卡纠纷。

【参考法条】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3.《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

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0条

(二)信用卡纠纷

争议焦点信用卡持卡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的并非持卡人本人,但该卡系使用持卡人手机号激活,持卡人亦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信用卡确系持卡人实际使用,因此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存在事实上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对于欠款本金持卡人有义务偿还;关于利息和其他费用,由于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持卡人对该卡如何计息并不知情,该信用卡合同相应利息条款不能约束持卡人,持卡人无需承担利息及其他费用。

【案例索引】

1.(2018)冀民终1169号

2.(2019)吉民再25号

【风险建议】银行在信用卡开卡时应当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确认是持卡人本人开卡,确认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合同上签字。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三、保理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对贸易关系中买受人隐瞒借款用途,买受人以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规则】借款人以保理融资为名,实为“借新还旧”贷款关系中,银行明知且向贸易关系中买受人隐瞒了该事实,后银行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起诉贸易关系中买受人,买受人以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对买受人支付债权转让上的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西省高院(2019)赣民终506号

【风险建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融资保理关系中,不能私自改变借款用途,银行方亦不能以融资保理为名,掩盖“借新还旧”的事实。

争议焦点2单位内部印章管理混乱而盖章确认,是否影响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银行以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如已派人到买受人处核实债权情况且买受人出具了债务确认书的行为足以使银行合理相信涉案应收账款真实有效,从而进行了保理融资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的,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因单位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问题而发生的盖章确认,不影响《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21号

争议焦点3贸易关系中出卖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保理合同一般约定出卖人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均不影响银行对出卖人行使并实现追索权,要求出卖人对买受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出卖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例索引】(2019)黑民终421号

争议焦点4贸易关系中的买受人责任承担范围

【裁判规则】贸易关系中买受人盖章确认债权转让后,在诉讼中以为收到货物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认为应由银行对交货事实负举证责任,在银行不能证明货物交付的充分证据时,法院认定本案保理融资业务中的应收账款项下的货物未实际交付,银行向买受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项下本金和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但结合银行的审慎义务,法院判定买受人对出卖人不能清偿的融资借款部分,需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案例索引】(2018)浙民终516号

【风险建议】保理业务中,银行应注意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

四、质押物监管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质押物非质押人所有,监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由于银行存在审查疏忽导致的质押物缺少、不存在情形或签订合同后实际交付的质押物与监管合同约定托管的质押物不一致等问题,法院未支持银行要求质押监管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9)黑民终541号

【风险建议】银行在签订质押物监管合同时,应严格审查质押物情况。

争议焦点2】质押物灭失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监管公司违反约定造成质物短损灭失、质权人质权落空导致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9)渝民终262号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风险建议】因此类问题因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及时请求质押物监管人承担责任,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争议焦点3案涉质物未交付,质押权效力

【裁判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虽然均在该质押财产清单上加盖印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案涉质押物实际交付进行核实,质权人称其未实际接收过质押人提交的案涉质押物,否认案涉物实际存在,双方无据证明质押物如何灭失的,视为质押权未设立。

【案例索引】(2018)辽民终585号

【风险建议】建议银行在签订质押监管合同之时,应注意确认质押物的具体数量、重量、质量等重要信息;确认实际交付的质物与监管合同列明的质物是否一致;确认出质人质押物是否存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五、信托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信托公司未依约向银行支付信托资产转让款,信托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未支付转让价款情形,构成违约。法院对于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9)吉民初18号

争议焦点2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机构未按约向银行返还信托资产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返还信托财产,银行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晋民初28号

争议焦点3涉案信托计划实际受托人是否为银行

【裁判规则】信托机构与自然人系案涉信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非案涉信托计划的共同受托人,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银行不必向信托计划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吉民初2号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5条、第22条

2.《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16条

【风险建议】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结语

2020年开年之际,在新型冠状病毒的冲击下,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发展都被按下了减速键。面对可能到来的经济萧条,银行业金融监管态势更加严峻,金融法律风险防控将成为银行业的重点工作。

严维团队通过分析2019年银行业相关重点裁判文书,总结银行业诉讼中常见问题,归纳诉讼案件争议焦点,梳理法院裁判思路,并针对银行业诉讼中常见风险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特殊时期银行业规避诉讼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