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做梦,得看情况。
我们知道,在民事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离婚协议中也作出如此约定,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们看看一个案例。
案号:(2018)川01民终16763号
李某、侯某原系夫妻,2016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十条“如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离婚后,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因侯某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按揭贷款以及交纳保险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如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李某诉请侯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对李某的该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除此以外,全国其他地区法院,也有不少支持的案例。
比如: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闽0583民初4596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浙0106民初414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1民初9699号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2018)云2901民初42号
反 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粤0606民初8124号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因本案是婚姻家庭类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聘请律师的费用是自愿性支出,该项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还有个别法院,他们单纯地认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并非是必须的一笔费用,当事人也可以自己上阵嘛,何必一定假人之手。
这样的看法,陈律师相当服气。
依法治国,道长且阻。
要 点
那么,怎么样才能让法院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呢?
抽象的专业的话我们少说。离婚协议是特殊的协议,还是可以参照《合同法》,以合同法原理进行裁决的合同,看来是有法官有不同认识的。但是陈律师认为,既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基本不会涉及人身属性,法官用合同法精神和合同法原理进行裁决,又何错之有?
所以:
1.离婚协议中,必须要有约定。只有在离婚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违约责任,万一事后产生纠纷,彼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才有事实依据。我们在搜索类似案例的事后,有不少守约方的诉请未得到支持,原因就是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提前约定。
2.离婚协议中,对违约的事项和行为要清晰、明确地作出描述。我们发现,有些法院,以违约方并未具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实,而驳回了守约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要对违约方在何种情形、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出准确、没有歧义的阐述。否则,可能要面对败诉的结局。
3.主张律师费,需要提供律师收费发票、代理协议等证据,同时,律师费不能超出合理范围。我们发现,有些守约方提出了律师费的诉请,但是未能提供律师收费发票等证据,结果这项诉请就被法院驳回了。殊为可惜。律师收费也是有规定的,各地的规定不同。但是,不能因为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则随意给出律师费。背后的原因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