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网络购物、公交出行、住房租赁等都涉及各式各样的合同。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据了526条,可见其分量之重。而侵权责任编,不仅对高空抛物坠物、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破坏等民生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而且更明确了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的侵权赔偿责任。
是否接受格式条款 弱势方说了算
亮点 1
“绿色原则”引导理性环保消费
面对严重的生态危机,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民法典的重要使命。此次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事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并且将旧物回收规定为合同的附属义务。
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出卖人依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在合同终止或使用年限届满后要履行回收义务,以提高重复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这是民法典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体现了立法者对自然的敬畏,有利于引导民众形成节约、环保、绿色的消费习惯。
亮点2
细化电子合同禁止商家任意反悔
很多人离不开网购,但网络购物常常面临“强制退货”“损坏不赔”等多种困境。对此,民法典新增和细化了电子合同规则,不仅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时规定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禁止商家任意反悔。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491条则明确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例如,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商家以店铺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不肯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进而引发纠纷,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已成立,商家不肯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网购商品何时完成交付的问题,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买家“签收快递”时卖家才完成交付义务,物品在邮寄途中损毁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比如,快递员未经买家同意擅自将商品放入快递柜,后买家取件时发现物品损毁引发纠纷,此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卖家并未完成交付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退款。
此外,格式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可能走样变成“霸王条款”。对此,民法典加强了格式条款使用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民法典第496条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某视频网站会员被强制推送广告,投诉后网站却以消费者充值时已签署会员定制广告协议为由不予取消,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网站未履行对定制广告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尽管消费者签署了广告定制协议,但其并不知道自己被强加了义务,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可以拒绝网站提供的会员广告定制服务。
亮点3
禁止物业断水电催交物业费
为了应对业主与物业矛盾多发、小区管理混乱的情况,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物业收费和服务比例、私拉电线充电、高空抛物等问题作了规定。而新通过的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将对物业服务人的规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944条还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只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若某小区居民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而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进而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此时居民可依据民法典要求物业公司即刻恢复供水供电。对于业主被催交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无权停水停电。
前段时间,电视剧《安家》的热播让人们生动地了解了“房屋中介那些事儿”,其中饲料大王林老板私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跳单”行为让人气愤。为了维护中介行业的秩序,规范发展,民法典新增了中介合同,不仅确定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还对其活动费用负担、中介报酬的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为规制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私自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事后订立合同成交的,无论是否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均需支付中介费。
亮点4
限定借款利率严禁高利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频发,犯罪行为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利用高额利息的约定侵害群众权益。为此,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规定表明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此前,我国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民法典的规定将有利于引导人们去正规机构借款,进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亮点5
细化客运合同对霸座说“不”
近年来,乘客“霸座”“攻击司机”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维护正常的出行秩序,治理客运中的种种乱象,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其中,在第819条进一步规定了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也就是说,当自己的座位被霸占时,乘客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列车管理人员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同时,旅客在乘车过程中不实施危险行为、确保安全,也是应尽必尽的义务。
除上述变化以外,民法典还依据社会实际情况完善了租赁合同的规则、新增了优先承租权,根据民众实际需要在电力、电信和邮政等领域确立了“普遍服务”原则,应对疫情等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借鉴司法解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等。(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侵权赔偿责任
变化一: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5月9日,广西南宁的邓先生在路边停好车准备离开时,一把菜刀“从天而降”,恰好砍到他的右小腿,经诊断为右胫前肌腱断裂、右小腿皮肤撕脱伤。仅相隔2天,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小区又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刚6个月大的宝宝被高处落下的洗发水砸中,当场晕厥。
近年,各地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此种不文明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安宁。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针对找不到直接抛物人或坠落物权利人的情形,载明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可能会使诸多高层业主随时陷入“官司缠身”等原因,此条规定一直以来备受质疑。
民法典第1254条适时对上述侵权责任法作出了调整,更为全面地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首先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针对此类事件一直以来面临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经过充分调查,还是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高楼业主向受害人进行赔付,但一旦日后追查到侵权人,业主仍可在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增加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即物业公司对于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必须采取更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仅要定期检查楼宇外部设备和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来“以防万一”,而且还应在必要的地方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以便即时保存事发影像,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时提供证据等。民法典既保证了受害人索赔“有道”,也有利于各方主体自觉履职、互相监督,为守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行为人因高空抛物坠物被课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87条中予以明确:“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变化二:参加危险运动适用“自甘风险”
参加足球、篮球、搏击等竞技类体育活动,由于运动员之间的身体对抗导致受伤往往在所难免。如果伤情严重,涉及不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那么受伤的一方就可能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十分常见。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伤情是由正常的动作引起,双方均无过错,致人受伤者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当事者补偿部分损失。“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极易引发争议,与竞技体育的精神和目的亦不相符,也不利于规范相关体育活动中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正式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学校、俱乐部等活动组织者仍需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举例来说,小张和小杨自发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赛,比赛过程中,二人为争球发生冲撞,小杨因此骨折,将小张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小张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若因为比赛场地的草坪塌陷、球门锈蚀等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可以说,“自甘风险”规则既可以正确引导人们慎重选择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也有助于界定学校等组织机构在开展体育活动时的民事责任。
变化三:合理的自助行为无需担责
小李盗窃时被失主和邻居制服,并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受伤,他将失主和邻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2019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失主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邻居属见义勇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追赶逃逸的肇事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受损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吃“霸王餐”后要离去的顾客,因逃走过程中慌不择路不慎摔伤,饭店要不要赔偿其受伤的损失……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失主和邻居、受损车主的追赶行为以及饭店的阻止行为,都属于自助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均予以承认。但是略显尴尬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进行规定。
民法典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点,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明确了“自助免责”条款,对可采取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界定,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自力维权,“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特别对受害人如何行使自我保护措施做出限定,即必须在必要范围内,“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四:“反通知规则”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趋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运用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指网络服务者对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均
民法典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故意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是可以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但是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6条确立了新的“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维权渠道:“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 李丽花 裴小星
流程编辑 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