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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发布:纠纷有利息支付不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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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金额多少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都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在实践中,民间案件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多少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中利息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中的三类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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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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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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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贷款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价利率。

四、关于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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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民间司法解释》第29条等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一并主张,最多支持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

五、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

因此,不论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