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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借贷纠纷传票不去,规避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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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也有人心存侥幸,以为不应诉、不提供地址,法院就无能为力。那么,被告拒不到庭,案子真就没法判了吗?

甲公司、乙集团分别与银行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因甲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乙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当事人拒接电话,法院按照涉案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向甲公司和乙集团邮寄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甲公司的应诉材料被退回,乙集团签收后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甲公司和乙集团在合同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该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上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得以顺利推进,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法官表示,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应诉材料。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不论是拒绝提供送达地址还是拒不参加庭审、拖延参与诉讼,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进行,反而可能因无法及时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不能及时发表意见,损害自身权益。唯有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在法庭上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