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着诸多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多数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发生借款时双方可能碍于情面,未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或者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这埋下了纠纷隐患。例如,李某向朋友宋某借款5万元未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明,3个月期满后宋某索债,李某称只借1万元,其余4万元是宋某归还自己的借款。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事实,承办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决李某归还宋某借款1万元.
一些借款人为逃避债务故意躲避,原告在起诉时就将寻找被告的希望寄托于法院。一些借款人即使能联系上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添了难度,甚至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符,增加了案件被再审改判的风险.
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在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在出借时预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就会以借款人借款逾期不还为由提起诉讼.
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双方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对这类案件识别难度大,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针对以上难点,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加大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有效防止虚假诉讼、规避法律等情况的发生。对于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高利贷、赌债、传销或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尽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住所,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详细了解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址,采用直接上门送达。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送达方式,对于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如果能够电话、微信联系,可以利用电子通讯平台积极说服被告应诉,并可以尝试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传输等方式送达.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释法说理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新类型、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升公众法治意识.
综上所述,暂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为了更有效地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的错误判决。通过采取上述对策,可以有效地解决审理过程中的难点,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