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广饶县居民刘某某以耿某某为被告向广饶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耿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广饶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虽然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系基于耿某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因此案由应变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耿某某提交的资料显示其在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水城威尼斯小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处为耿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故广饶法院裁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背景: 原告胡某借款给被告赵某,赵某利用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加盖了某公司公章。胡某在赵某及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开庭后发现可能对自己不利,撤诉,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胡某所在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案件分析,胡某先法庭提交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若发生争议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应该有管辖权。
案件背景: 上诉人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曾某认为本案实为合伙纠纷而非单纯的借贷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借款是在岳阳楼区支付的,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方因承包工程需向乙方借款100万元,且被上诉人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诉人借款50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而引起纠纷。由于借款方所在地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案例展示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不同处理方式和结果。案例一强调了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对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案例二突出了合同约定在确定管辖权中的重要作用;而案例三则体现了法院对案件性质和合同条款的综合判断。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和处理民间借贷中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