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意见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应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了一系列具体的审判规则和要求。这些意见涵盖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的确定、证据的审核、利息的计算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
- 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 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当事人的确定
-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
- 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
- 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 利息和复利的计算
- 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诉讼时效
- 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只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完整的指导意见包含了更多的细节和具体的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