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区分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贷款方与借款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高利率。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在借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出走、下落不明,但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需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以上内容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部分规定。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