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涉及原告曾某华与被告吴某海、孟某光的借贷关系。原告曾某华起诉称,被告吴某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孟某光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本金为96000元,判决被告吴某海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被告孟某光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一个涉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案件。被答辩人b辩称,答辩人的借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债务应由公司承担。此外,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应予以保护。法院在审理后,将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原告徐*起诉被告朱**、汤**,声称被告朱**因需支付案外人空调款和安装款而向原告借款105,000元,但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案例展示了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的一些具体内容,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主张、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这些判决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更多的法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