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的管辖权与当事人的住所地有一定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法定居住地,通常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公民实际居住生活的地点,可能与住所地不一致。
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依法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那么原告就可以在其住所地起诉。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一般而言,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起诉。
除了管辖权的问题,起诉借贷纠纷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原告需要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包括借条等书面证据。此外,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需要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受到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