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中,有两起与洛阳市黄飞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一起案件涉及的是黄飞作为被告森龙公司的出纳,该公司委托黄飞向原告**还款的事宜。第二起案件则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提到了一个名为黄飞的被告,但并没有详细描述案件的内容。
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森龙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借据》、《承诺函》,约定原告将自有资金50000元交由被告森龙公司使用,管理期限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月利息率为1.2%,而被告弼佑公司则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森龙公司交付了款项50000元,但被告森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仅在2016年3月29日委托黄飞返还了10000元借款本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森龙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的裁定书显示,有一起名为黄**与黄*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但因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这些法律法规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包括借款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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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洛阳市确实存在多起与黄飞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些案件反映了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法律智慧和公正性。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考虑联系上述提到的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