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A银行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C公司提供借款1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12%,并按月结息。C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证券、期货等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如果C公司逾期还款,则需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外,如果C公司违约导致A银行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C公司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一审中,A银行请求C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A银行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B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C公司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同时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并驳回了A银行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历时四年多,辗转六个法院,反映了网络消费贷款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的新挑战。根据全国最高法披露的案情资料显示,由于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因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起案件被称为“非典型”案例,因为它展示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管辖权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随着网络消费贷款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从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结果。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保证人的责任等,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思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些案例提醒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放贷等行为。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来说,这些案例也警示他们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