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借款5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18%。
处理结果: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孙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
基本情况: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朋友将自己20万积蓄参与民间借贷,年利率为40%。
处理结果: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借贷人进行了恐吓和威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基本情况:刘明,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与个体老板合伙投资1000万元创办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累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上千万元。
处理结果:刘明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基本情况:钟继承,泗洪县委教育工委原书记、县教育局原局长,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下属、学校、企业老板等单位或个人借款共计40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处理结果:钟继承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基本情况:蔡某某,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明知老板邱某某在辖区内经营洗浴中心,属于治安大队的监督管理对象,仍分三次向邱某某无息借款共计66万元。
处理结果:蔡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案例展示了公务员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