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借款纠纷案件涉及的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2500万元是以该企业3名员工个人名义申请的。由于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最初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随后,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最终经大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而非3名员工个人。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贷款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实际上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之间的事,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因此,法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
检察官通过详细的调查和询问,以及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对比,发现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的当日即转出,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证实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这一点对于证明员工并非真正借款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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