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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样帮助你(5)

5、案件重审结果。

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各方代理律师都是上级法院提审时出庭的律师,各律师为了各自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庭上倾尽全力,毫不松懈。对翔公司辩称支付陈先生全部款项时,已通知毕先生到场这一事实,重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在最初第一次开庭后,接受审判人员调查时,自认其中280万元用于支付管网工程材料款,陈先生出具领款单,翔公司将此款直接转给材料供应商,这笔款陈先生出具领款单时毕先生不知情,翔公司也没有告知毕先生;同时陈先生还认可领款42万元是自己出具领条,实际上是翔公司帮陈先生借款,陈先生偿还给翔公司的借款利息,陈先生和翔公司都没有告知毕先生;综合毕先生自认翔公司支付陈先生120万元时通知其到场的事实,重审法院认定:翔公司除了支付陈先生120万元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外,支付其余款项时没有通知毕先生。

对翔公司没有全部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重审法院认为:毕先生与陈先生签定借款合同并借出款项,与翔公司事先出具承诺书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不履行特定义务时,则产生特定责任。翔公司仅在支付120万元时通知毕先生,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义务时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毕先生借出款项得不到足额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翔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除去已通知的120万元,已付利息高于最高利息额的部分,应视为偿还本金77.2万余元,以及借出款项时预先扣出的利息部分,翔公司应承担282.72万元的补充赔偿数额。

重审判决书下发后,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陈先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翔公司也没有履行补充赔偿责任。毕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对陈先生和翔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经查询陈先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对翔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对翔公司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其强制执行系统,没有查询到翔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按照毕先生提供的线索,翔公司在某建设发包单位有债权(待收工程款)1000余万元,法院据此向该建设发包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翔公司在该单位的债权300万元,要求该单位不经法院许可,不得向翔公司支付此300万元,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此,历经约二年的民间借贷案有了一个看起来光明的前景,毕先生拿回出借款似乎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