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代社会,结婚离婚已经不再完全是种精神生活的需求使然,在其中掺杂了很多家庭经济利益的不同需求。一纸文书捆不住爱情,为了买房,为了躲债,有些夫妻选择离婚。大部分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还会继续在一起生活,也有的夫妻最终假离婚成了真离婚。选择和配偶通过协议离婚的办法来逃避债务保护家庭财产,把资产都给了配偶孩子,自己背负所有债务净身出户也是其中常见的一种做法。债权人上门来要债的时候发现债务人已经离婚,身无分文,或者虽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条意味着,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若已经存在,则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遇到债务人离婚时怎么办?债权人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本身有没有偿债能力,没有偿债能力的时候可以去挖掘其背后的家庭或企业财富能否支持偿债。在夫妻已经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之时,请律师协助判断该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举证。
一旦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合理诉讼时效内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债务人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假若经论证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只是归属于债务人个人的债务,则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公平与否就会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此不当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转让资产时对交易的撤销权。但要证明:1、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不合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价;2、受让人知道该交易不合理。因此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离婚时,可行使自身的撤销权来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内容,再另行申请对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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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01
案情简介:
孙某、邬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6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邬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邬某承担,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归邬某和孙小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邬某负责偿还;车牌号沪FSXXXX轿车一辆归邬某所有,车牌号沪CYXXXX7轿车一辆归孙某所有;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另双方在已生效案件中确认:张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孙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欠张某累计数百万债务。至今未还。
张某认为,孙某、邬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共同共有,其中,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孙某、邬某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应当各半分割,孙某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邬某;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是孙某、邬某和孙小某共同共有,孙某享有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孙某将其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邬某和孙小某,对张某的债权形成了重大影响。
孙某、邬某及孙小某则认为,离婚协议所涉两套房屋在孙某、邬某离婚前是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家庭共同共有,离婚时孙某、邬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合意,不一定要各半分割。且孙某认为其除了系争离婚协议所分割的财产,在离婚时也分得了其他财产:1、青浦区练塘镇前进街XXX号XXX室房屋,是由单位分配的公租房,之后公有住房改革,现该房屋归孙某所有。2、借条7份,证明案外人姚某某向孙某借款600万元,案外人濮某某向孙某借款275万元,孙某对该两人享有债权。分割不算不公平。
张某认为,孙某某的公租房无法办理转让手续,而且房屋现价值微乎其微,不足以偿付张某的债权。且张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仅凭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无法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便借款真实,姚某某尚未归还借款,说明借款无法归还,所以即便孙某有债权,也是无法兑现,不能偿付张某债权。因此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孙某和邬某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及时实现。若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该行为理应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若不分或明显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孙某与邬某离婚时,孙某自愿放弃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将上址房屋的共有产权无偿让与邬某和孙小某,从而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孙某、邬某所获财产价值差额巨大。至于孙某称离婚时其拥有巨额债权一节,孙某在一审审理中仅提供了借款人为“濮某某”的2份借条,并未提供借款往来的凭证,且“濮某某”亦未出庭作证。姚某某虽曾出具有借条并出庭作证,但借条均系事后补写,且其称借款的支付和收取均非孙某和姚某某名下的账户。
孙某与姚某某、“濮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尚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孙某至今未向法院起诉追索其所称债权。更何况,即使孙某与姚某某、“濮某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姚某某也已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偿债能力。因此,孙某所称之债权尚难以确定能获受偿。
由此可见,孙某系在对张某负有巨额保证之债且借款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与邬某登记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将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无偿让与邬某和孙小某,减少了其责任财产,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及时实现。更何况,因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沪0118执3012号执行裁定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客观上对张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张某诉请撤销孙某、邬某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本案中院撤销了该夫妻之间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约定。张某后续可以另行申请对邬某的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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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02
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做出约定是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如果分割的时候罔顾已存续的债务事实,对财产分割做出明显不公平的约定。该协议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此案中,不去论述孙某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孙某个人债务,不去讨论孙某的债权是否虚构,仅讨论孙某以离婚转移资产的行为,因存在明显不对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存在明显损害不公平的事实,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孙某和邬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撤销之后,该条款自始无效。因此,只要财产还在,离婚不可怕。
Risk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