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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福州晋安借贷纠纷律师,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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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郑某某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陈某某返还租赁保证金等。

立案后

陈某某应诉后亦有一肚子的不满和委屈,他认为自己已表示可以适当减免郑某某租金,自身亦有损失,郑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其不能答应。

为此,陈某某也委托律师提请反诉,把郑某某也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岳峰人民法庭案件经办法官发现案情影响重大。受疫情影响,不可避免的会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特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度难关。

经办法官当即电话联系陈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陈某某表示其刚从国外回来,尚在隔离期间,不方便调解。经办法官并未放弃,仍旧通过电话不断与陈某某联系,向陈某某陈述法律关系及利害关系,表示疫情面前,大家应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最后,陈某某终于同意调解。但双方对调解方案仍无法达成一致。

经过不懈努力,在开庭前一刻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成功调解。郑某某与陈某某自愿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位于晋安区泰禾城市广场(二期)地下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由陈某某自行收回租赁店铺,保证金10万余元不退还。郑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租金35000元,双方就上述《租赁合同》的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情势变更规则以及公平原则,处理结果应注意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将风险过度转嫁由一方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系双务合同,一般亦为长期性合同,为维持合同的稳定性,原则上不应认定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但应允许承租人在疫情影响的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减免相应租金。

法官提醒

在我国疫情已趋于稳定的情况下,提倡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克难关,分摊损失。违约方切勿轻易以不可抗力为由,草率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免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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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万婷、柠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