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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借贷纠纷撤诉书,不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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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其他借贷案件不同的是,因该案原告邓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湘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法院通知原告邓某于2021年4月8日前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逾期按撤回起诉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按照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原告邓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按理费,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依规定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