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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小额借贷担保纠纷,三户联保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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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三户联保”以精简的贷款办理流程在农户和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备受瞩目,但其相互担保、连带清偿的特点在提高贷款成功率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法律纠纷。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服务中心调解一起通过“三户联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

  一户未履行还款义务他人代偿

  2019年10月,被告吴某荣为获得贷款,找到原告吴某祥及案外人罗某以“三户联保”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方协商约定自愿组成农户联保小组,并共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方式为“三户联保”,3年内循环使用。

  贷款发放后,原告吴某祥与案外人罗某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被告吴某荣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工作人员在多次联系被告吴某荣无果后,直接从原告吴某祥银行卡扣款代为偿还。此后,吴某祥为追回代吴某荣清偿的银行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

  一次性支付原告代偿款

  经诉前调解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但原告吴某祥身在外地,受疫情影响无法赶回。经协商沟通,该案最终以视频调解方式展开调解。

  法官查实,原告吴某祥代被告吴某荣偿还的贷款金额为1万元,截至目前,吴某荣尚欠7500元贷款未偿还。

  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吴某荣于今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代偿款。

  释法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户联保”是中国邮储银行、农信社及农行等有辅助“三农”发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推出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担保模式。通过让具有一定清偿能力的贷款者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来对银行贷款的偿还能力进行相互担保,当联保小组中有成员不能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时,小组其他成员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戚朋友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请求,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注意以下几点:要理性思考,担保前要明确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要对借款人的个人诚信情况及经济能力进行充分了解,不能只顾“哥们义气”,否则,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经济负担。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张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