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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借贷纠纷怎么辩护,辩护实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及辩护要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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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违法发放贷款案例屡次出现,金融机构负责人、信贷岗位从业人员成为主要犯罪群体。那么,违法发放贷款罪有哪些规定,辩护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先从两个案例讲起。

案例一:金鑫小贷公司及熊继梅等6人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被告单位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下称金鑫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金鑫小贷公司成立后,先后有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在该公司贷款。自2014年3月6日起,被告人熊继梅作为主管人员,金小林、荣波、张翔、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未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发放贷款1.3亿余元,其中部分贷款通过金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同时,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即1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鑫小贷公司主体上不属于《刑法》186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无罪。


案例二:蔡魁云、王怀忠贷款诈骗、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情简介:王怀忠2004年至2009年在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喂马信用社任信贷员一职。 2007年至2008年,蔡魁云为支付拖欠工资,向王怀忠表达了欲以他人名义在喂马信用社贷款的想法,王怀忠答应。后蔡魁云先后冒用他人名义通过王怀忠在喂马信用社贷款本金35.65万元,利息72.66万元。王怀忠帮助蔡魁云制作借款申请书、借款人状况调查表等一系列虚假信贷资料。王怀忠辩称其是受上司石某安排帮助蔡魁云贷款,但法院未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王怀忠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被告人蔡魁云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时,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由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怀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犯罪主体认定、犯罪行为认定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下面就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分析。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条文解析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限制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金融机构指的是由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领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根据这个定义,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故小贷公司及其员工违规发放贷款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犯罪意图

本罪是结果犯,即只要发生了达到违规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的事实,即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是否故意并不影响定罪。

(三)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表现主要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上级或领导安排违规发放了贷款,也构成犯罪。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主要体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评估,或审查不尽职;未按照规定履行放贷程序或突破程序限制进行放贷;为了放贷隐瞒关键信息等。

从判例来看,现实中较为常见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借款人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发放贷款。包括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明知借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未严格审查借款人主体身份、资产状况、财务资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贷款资料。

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途不符合规定。

3、未履行规定程序,如面签程序、审批流程等。

4、未严格审查担保人或物的担保能力。物的审查包括权属、价值。

(四)犯罪结果

本罪要求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二者择其一。所以如果金额巨大,即使未造成损失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重要件

根据法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量刑标准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辩护要点

(一)看是否属于规定的犯罪主体。如上文提到的小贷公司及目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的网贷公司等,不属于《刑法》定义的金融机构,故不构成该罪。

(二)看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则主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次要责任人员存在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罚的可能。

(三)看是否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职完成审查、调查、业务办理等工作,尽到岗位应尽责任,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可能不构成犯罪。特别提醒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合规流程办理业务,注意防范职业风险。

(四)如果确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放贷金额、损失金额、责任划分、量刑情节等方面做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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