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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未民间借贷纠纷,女方借款买房男方承认共同财产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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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谷文博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按照离婚后出具的借条付款,男方则称是受胁迫签借条,实际并未借款。10月2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对这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终审驳回男方上诉。

与周女士协议离婚后,许先生于2018年1月10日向前妻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女士人民币15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8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

当月15日,许先生向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威胁写下欠条。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110接、出警情况记录的处理结果如下:“……2018年1月10日许先生前妻及家属到某车站找到许先生要求赔偿离婚补偿费,许先生称没有钱,后双方签下15万元欠条,现已制作询问笔录,不构成案件,已答复报警人,报警人表示认可。”

因许先生未付这笔钱,周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主张这15万元为双方协商的离婚后补偿,要求许先生支付。许先生则辩称,离婚协议中记载“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他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该款项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条系受胁迫所形成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未采信许先生抗辩,判决许先生支付周女士15万元补偿款。许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是否妨碍男女双方另行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此案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即双方离婚后另行达成15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此案中“借条”,并非通常情况下的《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首先,回溯该借条签订过程,周女士起初提出25万元,最后确定15万元、分三期给付,体现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协商过程。双方订立“借条”之初,即明知无借款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条。其次,根据双方陈述,结合警方处理结果,可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

法官提示,周女士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坚持“返还借款”的主张,因无法举证借贷发生的事实,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