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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民事借贷纠纷要件,民事诉讼法 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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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使权利人的权利从期待变为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文就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5)执申字第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判决主文中仅具有确认性质的判项,因无明确的给付内容而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周雯倩对结案通知书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判决主文中仅具有确认性质的判项,因无明确的给付内容而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以裁定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

案号:(2016)粤03执复1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江苏富利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缪成中执行监督案

【案例要旨】申请执行人同意现状接受执行标的房屋,应视为其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案号:(2020)苏执监128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确权判决书并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给付内容明确。确权判决书并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

案号:(2018)粤执复9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具体而言,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但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在内。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如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则应由其财产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则由其合并或分立后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执行人。

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如果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四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5.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这是对执行申请的时间限制,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6.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只能向对法律文书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47页。)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法信汇编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