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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永川有主张17000元小孩生活费的案子吗?

hello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黄律师前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系变更抚养权纠纷。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现在时隔9年,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每月支付17,000元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黄律师想说的是,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孩子生活所必需的基础。但明显超出的费用,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支持的,包括我们的保险费、补习班、兴趣班等费用,并不是必须的。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协商一致,那么应将其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义务。这一赠与行为并不会产生抵扣抚养费的效果。你学会了吗?好的点赞关注黄律师,让黄律师成为您身边的律师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