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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科普一下关联公司借贷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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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时间】2022525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或其他方法。)

【检索结果】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3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3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0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3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其中,3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对比分析】(类案基本信息及与待决案件的对比分析,类案详情由系统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户填写)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之三: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认定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 (2020)豫民终799号

案例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21.08.30

基本事实: 2007年9月5日,郑州投资公司、郑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缆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将持有的郑州电缆公司25%股权托管给与中润公司,2008年2月21日中润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该股权转托给中科公司,郑州投资公司、郑州电缆公司书面同意。上海中科公司是中科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中科公司实际控制郑州电缆公司期间,上海中科公司与郑州电缆公司发生多次交易,存在以高于同期市场最高价值向郑州电缆公司供货的情况。郑州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上海中科公司与郑州电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从事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因关联交易造成郑州电缆公司采购差价损失.82元;要求上海中科公司及窦某某等高管连带赔偿。一审法院委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显示:郑州电缆公司与上海中科公司在关联交易中采购损失金额共计为6231194.7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51条3款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216条

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7)豫0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一、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差价损失6231194.70元及利息;二、驳回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中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豫民终7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三: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2007年7月30日周旭任甘肃中集华骏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2010年7月调离。周旭与高迎迎2008年登记结婚。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与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但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5967970元货款未支付。而在周旭任职期间,公司的其他应收货款均及时回收,唯独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216条 (已被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之六: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基本事实: 周旭于2007年7月30日被华骏公司任命为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后被任命为该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2010年7月调离。周旭与高迎迎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华骏公司与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38份加工承揽合同,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货款未按时支付。期间,高迎迎将青海同海达公司股权转让给其母亲,后又转让给他人。2011年9月,华骏公司与青海同海达公司就欠款偿还问题达成协议,确定青海同海达公司应付华骏公司欠款5967970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因青海同海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调解书执行程序被终结。周旭任职期间,公司其他货款均及时回收,唯独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216条1款4项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旭赔偿华骏公司经济损失4229358.00元。周旭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