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干货报道:石碣企业借贷纠纷,广东东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阅读:

常看到某人因为数百上千万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但你可知

生活中的这些“小事情”

也有可能被列入

失信黑名单哦!

比如

不还信用卡

不付房屋租赁费用

借钱不按时归还

拖欠物业管理费

……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曝光十名失信被执行人。他们均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曝光。

法院敦促这十名失信被执行人,若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欢迎公众向法院提供下列失信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在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

0769-

细数关键字

本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面,涉及2名女性8名男性,其中年龄最小的为30岁最大的50岁;欠款方面,涉案金额最少的为7000多元涉案金额最大的则接近400万,案件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民间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方面。

他们之中有你认识的吗?

1

案件

申请执行人李校庆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东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278632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79元,以上款项合计282711元。

2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6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538717.41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87元,以上款项合计546504.41元。

3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东莞泰安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81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振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7102.79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合计7152.79元。

4

案件

申请执行人萧振华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7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俊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94827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883元,以上款项合计3990158元。

5

案件

申请执行人黄硕累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658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老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294287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14.31元,以上款项合计298601.31元。

6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建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84562.57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68.14元,以上款项合计190230.57元。

7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28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小恒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95913.59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39元,以上款项合计97252.59元。

8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87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庆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77233.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59元,以上款项合计78292.88元。

9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549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华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81087.64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16元,以上款项合计386703.64元。

10

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京春、张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11175.54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568元,以上款项合计315743.54元。

编辑:HO

  • 文章标题

  • 上篇/下篇

  • 相关推荐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