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里雨里岁月里,执行法官在等你!
春节期间,执行不打烊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出三份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祥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张祥善在本市下落经查证属实并由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张祥善财产并变现执行到位的,申请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予以奖励。
法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10号
联 系 人:刘法官 李法官
举报电话:
010-
010-
刘某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张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祥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九十万元;张祥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九十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元由张祥善负担。”刘某于2018年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京0101执40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与被执行人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刘明辉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刘明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在本案实际执结前,凡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刘明辉财产并变现执行到位的,申请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予以奖励。
法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10号
联 系 人:宋法官 刘法官 王法官
举报电话: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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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于2019年4月1日起诉刘明辉、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后本院做出(2019)京0101民初6591号民事调解书, “一、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明辉于2019年7月19日前向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支付投资本金400万元及收益3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0680元由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明辉负担,因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已先行垫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明辉于2019年7月19日前支付给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该笔案件受理费;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明辉、北京信合大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付人民币434068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尹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尹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尹璐下落,经查证属实并由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奖励。凡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尹璐财产并变现执行到位的,申请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予以奖励。
法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10号
联 系 人:张法官 赵法官
举报电话: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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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于2017年8月1日起诉尹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尹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耿某某借款本金8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利息为4000元,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依法做出(2017)京0101民初14825号民事调解书。耿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京0101执114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4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个案件,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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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