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暂时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成自己的,并以该车作为质押物进行借款。日前,经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1年7月,刘某甲向时某借款,以一辆宝马轿车作为质押物与时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并出示了记载刘某甲为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后刘某甲一直未还款,时某驾驶该车外出时,车辆被刘某乙开走。此时,时某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同年8月,时某来到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了解案情后,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对有关事实取证不足的情况,遂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刘某甲到案后辩称,车辆是自己帮前夫曾某代购的,曾某许诺如果复婚就将车辆赠与自己。“刘某甲和曾某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没有约定?如果她确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车辆为何会被刘某乙找回?”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甲系无业人员,为偿还债务,私自将放在车内的机动车行驶证拍成照片,再通过PS技术伪造成车主是自己,进而骗得借款。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刘某乙,刘某乙只是许诺将车辆借给曾某使用。
宜城市检察院经讨论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担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7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0月,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某甲立案。
立案后,因查明刘某甲已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她没有被羁押,我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吗?”面对时某的担忧,检察官向时某释明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刘某甲和时某沟通调解。最终,刘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时某表示了谅解。
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刘某甲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宜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日报 戴小巍 杨添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