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只有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前提条件之下,才可以考虑不开庭审理。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要保障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但是现实当中,有些审判人员却将不开庭审理作日常,开庭审理为例外,如此安排的首要目的绝非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是为了实现快速审案(秒审)、尽早结案(秒结)、开会等其他目的。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审案件调查笔录》第2页载明:“审判员:(明法槌)现在开庭······公开(互联网)开庭进行审理。”但是最后却不是“闭庭”,而是“调查结束”,再看第1页开头部分:“调查员:谢某”,结合标题当中的“调查笔录”,可以发现本案二审是以调查的方式代替开庭,是变相的不开庭;且经过申请人甲某的回忆,确认整个审理过程中仅由谢某一人参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均未参与,导致合议庭在本案中形同虚设。
2022年9月22日仍由谢某一人主持质证。二审过程中既然有质证,便代表二审过程中有新的证据。经过对《质证笔录》进行审阅,发现二审当中有如下新证据:
1、执行和解协议;
2、某公司股东变更信息;
3、受案回执;
4、受案登记表;
5、保证人乙某用于借款资质审查的证件。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是实现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可知,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要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由此可见,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不符合开庭不开庭审理的条件,然而二审法庭却不开庭审理,且仅由一名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导致二审程序严重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检察监督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